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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兴衰时期法律因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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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23: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i945gc 于 2010-6-4 19:42 编辑

或许大家看到这个题目可能会有点诧异。三国时期,是谋士表现自己经天纬地才智的平台,武将展现自己勇气与果敢的天地,里面可曾有过法家人物?三国时期直至后面一统的晋朝,都是靠武力兼并他国领土,坐上皇帝宝座,里面又关乎法律什么事情呢?我个人觉得不然,一个国家要强盛,是不能只靠武力优势的。就拿三国来说,蜀汉,曹魏,东吴和之后的西晋,他们之间的实力的体现,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曹魏为什么能广占中原,西晋凭借什么最后一统?这些问题的答案是由很多因素组成的。这些因素包括:军事,政治,经济,文化,民心等多方面。纵观中华历史,一个王朝在诸强中崛起直至强盛总是有这么些因素在背后支撑着。有的王朝包含一个因素,有的包含多个。包含多的,则国家日益太平。少的,则是動亂不断,百姓流离失所,颠沛流离。举个简单的例子,卧龙先生未出茅庐,而已三分天下。他在隆中策里向刘皇叔明确提出“天时,地利,人和”的概念。其中,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占了天时,孙权据有江东,已历三世,又与中原隔江相望,占了地利。刘备是汉室宗亲,仁义广布天下,可占人和。其中的天时,就是指曹操拥有的政治因素上的优势。地利,指孙权拥有的军事地理位置上的优势。人和,指刘备拥有的民心上的优势。可见,诸葛亮对于称霸强盛因素的理解是很深的。

      在这如此多的因素中,法律也在其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翻开整本《三国志》和《三国演义》,其实里面透露出很多法律现象和法制演变,很多大家耳熟能详的文臣谋士也是积极投身于立法工作。正如诸家看《红楼梦》一样,官家看见变,道学家看见淫,善男信女看见痴与怨。三国兴亡,也可以通过很多方面来探讨。我认识个工技大的仁兄,曾跟我从冶金化工角度探讨,浦元首创淬刀法对于蜀汉的军事实力增长的意义。所以,我也立足专业,从这些强国因素中挑出一处,单从法律角度入手。从法制史角度折射出三国之间实力的此消彼长,探讨三国时期各国法律与其兴衰之间的联系,对于曹魏强盛和西晋一统,从法律方面给出一个必然的联系。(当然,这只是诸国兴衰存亡的一个因素,并不是绝对的因素,只能说促进了国家的兴与衰。)使大家了解到“法”对于三国兴衰所起的积极作用,和三国时期法律对于后世的重要影响。

       基于蜀汉,东吴,曹魏的法律原文已全本遗失,本人只能从后人在《三国志》,《晋书》和各代的历史典籍中查找相关资料,在文中也将一一标明出处,但难免有所疏忽,若有引用错误或是理解有误,还请提出,一一指正。另外,由于本人能力有限,不可能做到把《三国演义》里发生的事情与《三国志》一一对照。所以可能在文章中出现未见之正史,只出现于演义的案例,当然,由于是从法律角度来谈,原则上并不会涉及到严重违背历史原貌的事情,但也请诸位一一指正,不甚感谢。

                                      
导读


       我国早就有法律概念的存在,《礼记·月令》记载:“命有司,修法制,蟮囹圄。”所以我们学的这门课的名称叫做中国法制史,就是由此而来。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到,当时并不将“法”与“律”合并记载。

       根据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国法制通史》的说明,“法”这个词在周以前的文献中并没有出现过,甲骨文中也没有。迄今为止,最早出现的“法”这个词的是在西周金文中。“法”的古体字是“灋”,至秦汉时期一直保留有这种写法。东汉许慎之的《说文》中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灋去”。在《通史》里,廌被解释为獬豸,就是我们俗称的犀牛。这种传说中的神兽好分曲直,辨忠奸。按照《尔雅•释诂》的说法,“灋”还有有“废”的意思,郭沫若先生亦在《大盂鼎铭》研究中指出这一点。所以说后来我们说的“法”,极有可能是从“废”中引申开来的。废字,在古时音为“发”,有时直接通假为“发”,有“伐”,“罚”的意思。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法律的一大特色就是“刑(罚)起于兵”,天子代天实行征伐,对敌人进行惩罚就是最大的法律意义制裁,所以最后引申到“法”,从这点上来看是成立的。中国历史上大量的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了,根据祝总斌在《关于我国古代改“法”为“律”的问题》一文中说,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历史大环境的影响,各国都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如李悝也在魏国所创的《法经》,直接将“法”作为其名称。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走向同意,为了反映国家公布“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与度、量、衡各字构成的新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而“律”字则早在甲骨文中就有所出现,之初是解释为军纪、战时号令、军法,具有行列、标准、规范的意义,讲究同意、严格、准确。秦商鞅改革变法,根据《法经》的篇目,参照秦当时的实际情况,为了强调法制规范上的普遍性和必要性,改法为律,以律命名,制定了秦律。自此,中国古代将法律文书称为“律”。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最初时期,“法”的意义是一种规范,一种标准,一种制度上的规划。而“律”是作为这种规范,这种标准的载体,即法律文书。这个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的解释是不同的。到了后世,则将这两种意思合二为一了。《尚书大传》引注为“法亦律也”。《唐律疏议》则说:“律者,训法也。。。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受之以相秦,改法为律。”从中也可以看出,“法”月“律”从之前的文体和载体,到后世变成了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还望诸君观而辨别之。

      
一.历史大背景


       汉高祖刘邦进关中之后,首先就是约法三章,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开始了刘氏集团的一系列立法活动。汉朝建立之后,名相萧何奉命制定《九章律》,这是汉朝一部重要法典。《九章律》远取《法经》,近取秦律,对后世影响极大,在封建社会前期起了法制上的承前启后的作用。被后世法学家称为:“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其成。(1)”
三国鼎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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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就是在几百年之后,天下大乱,诸侯势力并强,这些丰富的立法成果已经没有人再遵守了。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2) 。此时的汉天子早已失去了往日坐拥天下的权力和军事实力。桓灵二帝的无能统治加上黄巾大起义,早以使各地方的实力派人物野心大为膨胀,开始不仅仅满足于臣服刘氏,而是要扩大权力范围,问鼎中原。在一系列的军阀混战之后,天下一分为三,魏蜀吴鼎足而立,史称三国。每个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农业生产,维护军纪,保持军队战斗力的法律。这些带有明显时代烙印的法典,对于各国富国强兵,兼并敌国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可以说,魏蜀吴三国的崛起与鼎立,严明的法律在其中起了不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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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i945gc 于 2010-6-4 19:43 编辑

立法总是以一定的思想为指导的。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的指导思想地位不断加强,“德主刑辅,大德小刑”成为两汉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但是自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开始,各割据军阀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富国强兵成为时代的需要,法律的指导思想也发生了变化,儒家与法家开始真正的合流。在立法实践中表现的更加突出,而这一突出表现为魏蜀吴从各诸侯势力中崛起,屹立不倒提供了经济,军事上的支持,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此时的中国大地,汉室两百年的统治已经日薄西山,儒家在百家中的绝对地位已经开始动摇,在新的环境下,统治者势必要改变以往的模式,不再以儒家思想为主导,而是杂以儒,法,道的主张,开创出一个新的局面。

曹魏

       历史创造英雄,一代枭雄曹操,在新的环境下,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典型代表。对于“法”他主张“术兼名法,唯才是举”。他并不反对推行儒家的仁义道德的法制思想,但考虑到当时的离乱局面就如同春秋战国的乱世一样,所以他提倡学习商鞅等春秋战国法学大家的強硬刑罚手段,来控制住纷乱的社会局面,让国家重新回到汉时有律依律,无律按例的正常运行轨道。而以此为指导思想的曹魏法律,严格的规范了人们的言行举止与日常的生产,经济生活。改变了当时自由散漫,毫无章法,随心所欲,不遵守法度的社会风气,促进了曹魏在经济,军事上的优势地位的建立与巩固。对此,史书上记载:“汉末,天下大乱,雄豪并起,而袁绍虎视四州,强盛莫敌。太祖运筹演谋,鞭挞宇内,揽申、商之法术,该韩、白之奇策,官方授材,各因其器,矫情任算,不念旧恶,终能总御皇机,克成洪业者,惟其明略最优也。抑可谓非常之人,超世之杰矣。世之杰矣。(3) ”其中提到了曹操能成功的许多因素,比如谋略国人,任人唯贤,善于利用人才,心胸宽广等。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揽申、商之法术”,表明曹操善于用“法”这个工具,来达到发展经济,促进生产,凝聚人心,恢复社会公序良俗,严明军纪的目的。最终为一统中原打下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
曹操(公元155-公元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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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而不犯,犯而必诛是曹操的立法特色,也是蜀汉的法律特色。盖因二者皆以汉朝正统自居,把汉初萧何制定的“有律依律,无律按例”引用过来,以示自己的正统地位。

       灵帝熹平三年(174),二十岁的曹操被举为孝廉,入洛阳为郎。不久,被任命为洛阳北部尉。洛阳为东汉都城,是皇亲贵势聚居之地,很难治理。曹操一到职,就申明禁令、严肃法纪,他缮治四门,造五色大棒十余根,悬于四门,“有犯禁者,皆棒杀之”。皇帝宠幸的宦官蹇硕的叔父蹇图违禁夜行,曹操毫不留情,将蹇图用五色棒处死。于是,“京师敛迹,无敢犯者”。这是一个在《三国志》和《三国演义》里都有的故事。金圣叹批三国里把他认定是曹操为立威,杀鸡敬猴,故意制.造如此事故,是为自己树立严明公正形象,收买人心。支持此观点的人也不占少数。基于是一代奸雄,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也有自己的看法。以杀犯禁之人作为新官上任的三把火的方法,在中国历史上早已见怪不怪。这种树立个人威信,营造出自己公正,赏罚分明的形象的方法,唐太宗用过,宋太祖用过。近袁世凯带兵入朝,第一天就以劫掠老百姓粮食为由,杀得6个人头滚滚来。自此兵部震惊,以其为治军典范。可见古今同理。但如同袁大头一样,此类方法杀的犯禁之人都是平头布衣百姓,或是小兵,小吏,小校之流,鲜有大人物。可曹操杀的呢,是宦官蹇硕的叔父蹇图。这蹇硕是谁?十常侍里的核心之一。十常侍把持朝政,对于官员是想杀就杀,想罢免就罢免,连黄帝老儿都要尊十常侍头头张让一声“阿父”。十常侍的乱政,致使天下人心思乱,民怨沸腾,盗贼蜂起。可见其当时权力之大。而此时的曹操,只是个刚举孝廉,入洛阳担任保卫工作的小官。以曹操的奸诈和计谋,再怎么说也不可能把这把火放到蹇图头上。更何况蹇图的后台-蹇硕此时权倾朝野,要整自己还不是易如反掌。而曹操依然明正典刑,杀了蹇图。即便曹操要树立威信,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也不用太岁头上动土吧,随便找个小民,小兵,小吏不是更简单,而且危险系数更小。杀了十常侍蹇硕的叔父蹇图,名声是大了,可谁知道蹇硕会不会为他的叔父报仇呢?这不是自找麻烦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或许曹操设五色棒的本意是立威和拉大旗,抬高自己的威严形象。但真碰到犯禁的了,而且还是蹇硕的叔父蹇图时,曹操也没有犹豫,依然按照律典,杀了犯禁的人。无意之中,成为了不畏权贵,严格执法的典型。他的最终目的还是严肃社会风气,纠正之前的散漫,为所欲为的不良习惯。也体现了曹操设而不犯,犯而必诛的法治精神。正是由于曹操对法律的敬重和严格执法,给他带来了公正严明的形象,名声大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法”给曹操今后的飞黄腾达带来了第一桶“金”—— 一个良好的仕途开端和好名声。(蹇硕貌似此后也没追究,甚奇之。至少史书上没有记载)

       又据《曹瞒传》记载:“太祖尝出军,行经麦中,令‘卒士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请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殺,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4) ”(关于此案例的真实性请详见注释)后世批三国,也把此认为是曹操奸诈的表现之一,是郭嘉说以春秋之义,给了曹操一个台阶下,于是曹操顺杆爬,既维护了军纪,又保全了自己,更塑造出敬法,尊法。守法的的形象。其实也不全对,理由有二:

       其一,后人说曹操此为,乃是怕大军不听号令,无法做到同力同心,故以身试法,树立榜样,方见曹瞒诈术深。即便此乃老曹诈术,但他所使用的工具仍然是“法”,他的目的仍然是树立标杆,维护军法森严。连主公违反军法都尚且如此,手下的大将,士兵就更别谈了,一旦违反,军法无情,非死即伤,怎能不小心行事,听主公号令从命。倘若老曹的确是这样想的,目的是达到了,也从侧面反应了曹氏对于法律的重视和对严明法律的需求。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曹操的法律行为,对于其他人起到了法律上的指导和预测作用。曹操选择用这种方式,凝聚军心,明确军纪,果真体现了他设而不犯,犯而必诛的法治思想。比起当初靠直接杀位高权重的犯禁之人来警告和约束他人言行的方法,来的更为文明和有效。曹操的行为直接体现了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作用,深得法学运用之精妙。以此来看,此乃深得带兵之精妙也,诈术之说,未免有失偏颇。

       其二,古语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5) ”夏侯惇拔箭啖目时也说此乃父母精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弃也。清以前,通常是不剃发,只梳理头发,树冠束扎。男子与女子一样。曹操割发,从当时的道德角度来看,是有违伦理的。而且,自秦朝始,就有把头发剃掉的髡刑,是一种羞辱刑,就如同在脸上刺字一样,在当时看来,都是一件十分羞耻和没脸见人的事情。而曹操此举,虽然有伤门面,但获得了众将士的全力拥戴,一得一失,可谓失小得大。曹操“自刑”以率先垂范,表明了他对待法律的严肃态度和法不屈于尊的法治精神。

        在《三国志·魏书·武帝本纪》里,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我这里就选取两个最广为大家孰知的案例来体现曹操的法治精神。自出仕起,曹操就深知明正典刑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法律能约束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在军队中,严明的军法更能使将士听从号令,莫敢不从。而严格的军纪,更能体现自己替天子征伐的正统身份,扩大自己体恤人民,爱护百姓的好名声。而这一切都使整个国家完全按照曹操的意志稳步踏上战争的轨道,成为曹魏庞大战争机器里不可缺少的保障和强制因素。在取得实权之后,曹操便开始了进一步的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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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4 23: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i945gc 于 2010-6-4 19:45 编辑

在曹操亲自主持下,制定了魏国最早的法典《甲子科》 (6) 。正是由于统治者的着力推崇,曹魏政权成为了三国时期最为崇尚法治的国家,这也帮助了曹魏始终在三国之中占有很大优势。但是由于当时处于战争时期,无暇修律,《甲子科》主要是对新占领的地区颁布的,以明正典刑,齐一风俗,其主要内容仍然演习了汉律和汉科。公元226年,魏明帝曹睿即位后,认为汉律已经实施数百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于是在太和三年(229年)下诏“改订刑制”,诏书曰:“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法御众,而奸不可止。 (7) ”。之后,就下令又陈群等“删约旧科。。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8) 。”在这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中所编纂的《新律》,就是《魏律》
曹睿-魏明帝(205年出生,239年正月丁亥逝世于洛阳嘉福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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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从中,我们也可以得知,此次正式立法数量之大,范围之广,所调整的法律对象和法律关系之丰富。这也说明统治阶级对于法律的重视和对法律规范作用的信赖。这部法律对经济,农业生产,军事征战,国家机构和官吏责任等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使整个国家纳入了由统治阶级意志构成的法律下强制保证的战争体系,可谓是意义重大。自此,百姓对于国君的义务,在战争期间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都以成文法的行事明确下来,有案可查,使得曹魏的国家战争机器效率大为提升,奠定了强盛的基础。后来司马氏废魏为晋,在一统天下的过程中,仍然十分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司马氏以《魏律》为蓝本,参考《九章律》,加入了新的符合时代需要的新法治思想之后,最终在泰始三年(267年),历经贾充,羊祜,杜预等编纂而成,次年颁行全国,称为《泰始律》,又称《晋律》。可以说,在司马氏统一天下的过程中,在法律所发挥的作用中里,曹魏《新律》的延续和蓝本效应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蜀汉


       蜀汉的主要立法工作,都是由诸葛亮完成的。这点与曹魏国君亲自主持不同,刘备在此方面并没有在史书上留下自己的名字和任何光辉业绩。
  
       诸葛亮在“法”的态度上,主张一手施教,一手执法。提倡“威之以法,科教严明”。面对“威刑不肃”的乱世,在法律的执行上,以实行法家的“壹刑 (9) ”为原则,不别亲属,不分尊卑贵贱,一断于法。诸葛亮主张自君主以至各级官吏均应严格遵守法律,不得以个人一时的喜怒好恶,干扰法律的公正实施。他在《前出师表》中也说:“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这点上与曹魏把保护士族豪强利益的“八议”写入成文法,在原则上,有很大的不同。诸葛亮的这种礼法结合的法治主张,符合秦汉以来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的总体趋势。也符合蜀汉当时的实际社会情况,有利的的发展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使益州获得了文化礼教上的了提高,为经济和农业得到充分的开发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国家强制保证。也使相对来说,地处偏僻益州的蜀汉能够与其他两国在的经济,文化,政治,军事上相抗衡,丝毫不落下风。但蜀汉最终因为综合实力的差距,仍未能摆脱被曹魏兼并的命运。

诸葛亮(公元181年-公元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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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葛亮治蜀,威法限爵,刑赏并用。他主张“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10) ”,即治国,以礼和纠正乱刑为首要,表明了诸葛亮敢于突破“德主刑辅”的成说,以积极务实的精神,面对社会现实,调整治国策略。在诸葛亮入蜀之时,“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毫无法度可言。刘璋治蜀,过于柔弱,臣下渐渐变得放肆起来,办事不遵守法律,随心所欲,而且时间日久,已经成为了惯例。摆在诸葛亮面前的问题就是益州官民,根本没有法度的概念,无法用赏罚来达到激励有功之人,喝阻作奸犯科之人的作用。在我看来,原因有二。其一是刘璋暗弱,没办法制衡臣下和黎民百姓。致使蜀中数年来,一直处在有法无可依的状态,社会风气,已经变得散漫,不受法度。百姓始终不知“法为何物”,在这种社会不受法律控制和调控的局面下,刘璋集团的实力日渐减弱,民心顿失,社会经济和农业生产停滞不前。所以,诸葛亮在入蜀之后,拟定治国条例,用严刑峻法来拨乱反正,使百姓重新回到法律构置的社会框架内。对此,法正认为诸葛亮的做法和当初刘邦约法三章的宽松立法相违背,要诸葛亮宽刑省法,免得民怨沸腾。于是诸葛亮提出自己的观点:“今。。。德政不举,威刑不肃,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为荣,恩容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 (11) ”自此,蜀中大治,社会逐渐稳定,经济和农业生产重新走上了正规。(这个典故不光记载在《三国志》,在《三国演义》第六十五回《马超大战葭萌关 刘备自领益州牧》里也全文摘录),明确给出了刑乱国,用重典的回答。越乱,法律就要越严苛,让百姓知道王法森严,作奸犯科的将受到法典的严厉处罚。这样就能约束百姓的奇思怪想,遏制社会的违法倾向。用国家机器的强制手段,保证法律的实施。而保证法律的实施,就能使国家回到统治阶级事先想好的运行轨道中去。成为蜀汉政权兼并与反兼并战争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其二,在易中天先生的《品三国》里,就提到过,蜀汉政权自刘备入蜀到刘禅投降都有一个很大的内部政治问题无法得以解决。那就是荆州士人集团和益州本地士人集团之间的斗争,刘备入蜀,诸葛亮这个外人开始定制严刑峻法,这自然不可能得到包括刘璋以降旧部在内额益州本地士人集团的支持。你一个外人,来了没多久,反而想制定法律来管我们?那我们凭什么听你的呢?你有什么资格管我们。所以刘备集团的立法初次尝试,效果并不明显。在之后的统军执政中,诸葛亮始终坚持“公赏不遗远,罚不阿近。。刑不可以贵族免”的原则,严于责人,又严于律己,渐渐获得了蜀中军民的一致称赞,称其“刑政虽峻而无怨者。 (12) ”但如此做法,忽视了法律的普遍执行原则,换一人,在此严刑之下,未必能做到公平公正,既严于责人,又严于律己。从历史来看,诸葛亮死后,继任者的确未能全做到诸葛亮治法的“用心平而劝戒明(13) ”,致使朝纲逐渐紊乱,给蜀汉的最后失败添上了一笔。  

       由于蜀汉政权一直以汉室正统自居,所以一直是用汉律。随着时态变化,蜀国需要一部符合新局面和新情况的法律。于是,由诸葛亮等人共同起草并制定了蜀汉政权的第一部法律《蜀科》。史书上记载:“伊籍,字机伯,山阳人。。。益州既定,以籍为左将军从事中郎。。后迁昭文将军,与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共蜀科,蜀科之制,由此五人焉 (14)。 ”给出了一份蜀汉政权的立法委员会的名单,他们是伊籍,诸葛亮,法正,刘巴和李严。《蜀科》中,由诸葛亮拟定的法律有《法检》上下篇,《科令》上下篇,《军令》上中下篇(15) 。但与《魏律》一样,《蜀科》早已散佚,我们只在《三国志》,《晋书》和后世法典中窥其一斑了。可以说,在蜀汉前期的成功中,诸葛亮的严刑峻法起到了很大作用。因为他用法律把一个散漫,为所欲为,不遵守法度的地方,拨乱反正,重新走上了正规。使得军民一心,经济大为发展,农业产业逐渐回复,而这些都给刘备集团的对外军事战争提供了物资和人力上的保障。诸葛亮严刑峻法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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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4 23: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i945gc 于 2010-6-4 19:47 编辑

纵观整个三国阶段的立法情况,除了各国的一些独到的法治思想之外。各国还有许多相同的法律观点和做法,这就是严刑重禁,信赏必罚,这也是三国直至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

       在百姓流离失所,军阀混战,百姓民不聊生的三国时期,面对如此现实,富于进取精神的政治家们无不例外的使用重刑止奸作为“全民之术”。诸葛亮和曹操在对待内政和治军上都是十分严厉的。我们从军事上举例来说。

       街亭之败,诸葛亮挥泪斩马谡,依功升陈平,且引咎自责,上书自贬三级。真的是做到了不别亲属,不分尊卑贵贱,一断于法。这种严于责人,又严于律己的做法,深得蜀中军民的交口称赞和心悦诚服,故诸葛亮“刑政虽峻而无怨者。”对于诸葛亮的法律成就和法治精神,后世也称赞道:“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庶事精练,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矣(16)。 ”又曰:“行法严而国人悦服,用民尽其力而下不怨。及其兵出入如宾,行不寇,刍荛者不猎,如在国中。其用兵也,止如山,进退如风,兵出之日,天下震动,而人心不忧。亮死至今数十年,国人歌思,如周人之思召公也,孔子曰‘雍也可使南面’,诸葛亮有焉(17) 。”由此可见后世对诸葛亮法治精神的推崇,而后世之所以如此推崇,正式因为他们看到了诸葛亮合理而善用法律所带来的社会太平,经济发展,农业丰收,军纪严整,军事实力提升的好处,对于后世王朝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至于曹操,其治军尤其严厉,比如“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罢爵(18)。 ”在临敌交战时,又规定“违令者斩。。。不如令者斩,犯令者斩(19)。 ”,“兵进,退入阵间者斩。。。。一部临敌,余部不进救者斩(20) 。”仅仅《步战令》规定的斩刑就有十三种之多。要是发生了士兵临战逃跑的恶性时间,可以不告知地方官员,而直接由军中的执法官吏前往逃跑士兵家中抓捕其家人,然后将逃跑士兵和其家人一起处斩。除此之外,根据将士违反军法的不同情况,还规定了鞭刑,流放没收等曹操主张从严从重治军,所以对军中执法官吏的选用也特别慎重。他说:“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生死之事,吾甚惧之。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21)。 ”从立法,司法,执法角度完全确立了军法实施过程中的严肃,严酷与公正,也从侧面强制保证了曹操对军队的全权控制和良好的军纪。而良好的军纪,不但能使全军上下对于号令莫敢不从,打仗百战百胜。更能扩大自己治军严明,爱戴百姓,不纵兵伤民的好名声。这样靠武力征服能够取胜,兼并了新领土之后,也能使地方太平,社会稳定。百姓一称颂,今后在劝降敌军和有效管理新征服土地上就有了很大的优势。由此也可以知道,曹操之所以用如此严格,甚至严酷的军法治军,还是有他的深谋远虑的,就是要打天下要打的下来,守天下也要守的住。在这里曹操又一次合理运用了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善于用“法”,用的好“法”。而“法律”又一次在曹操与群雄的逐鹿中起了应有的作用,帮助曹操在军事上始终领先了一步。

       三国时期,天下大乱,自始至终战争不断,各国为了在争霸战争和对峙中取得军事上的胜利,都十分重视军事建设,制定和实施了大量的军事战斗纪律。除曹操之外,各国政权也都对军法做了很多规定。其中,普遍的规定有:

1.逃亡罪 就是指我前面提到的不肯当兵服役而采取的逃亡来逃避的方式。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曹魏政权的“重亡士之法”。家人要和逃亡者一起被处斩。

2.后至罪 后至,有叫稽留,指应该服劳役或兵役的人,拖延迟缓,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的行为。这条罪很早就有了,大家众所周知的陈胜吴广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就是陈胜吴广因为下雨延误了到达服劳役地点怕被治罪而Z反兴起的。刘邦之所以起事,也是以为他这个亭长带领的服劳役的人逃了大半,无法按时,按确定人数到达,怕被治罪,所以只好杀了军吏,开始反抗暴秦的斗争。此罪在《三国志》中也多有案例,至于后世的政权,也都将此条作为军法。

3.乱行罪 即在行军作战时混乱行伍阵法的行为,也就是不能保持行伍整齐,队列分明者,要处以此罪。

4.乏军兴罪 此罪内容十分广泛,凡是战时不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的,都可以构成乏军兴罪。

5.违反军令罪 为保障军令的执行,古代军法都有明确的规定:违令者死。大家都耳熟能详的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案例,马谡所犯之罪就是违反军令罪,擅自行动。

      违令者必须斩,那么有功者呢?就必须赏。曹操和诸葛亮都主张信赏必罚,厚赏重罚。“信赏罚”也是三国时期军事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各个政权都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赏罚,用以团结军心,激励将士在兼并战争中冒死作战。曹操就提出“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功能”就是功劳与能力,这才应该是赏赐的唯一标准,不分君子小人,也不避贵贱贤愚。诸葛亮也主张“赏罚之政,谓赏善罚恶也。赏以兴功,罚以禁奸,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以不均。赏赐知其所施,则勇士知其所死;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故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22)。 ”用赏罚分明来达到激励战士,绝对服从号令的目的。

      纵观三国时期,包括军法在内的各国立法。虽然都把道德治国放在了以刑治国之前。比如曹操,虽然强调“拨乱刑”为先,但也肯定制定“礼”为首,希望“咸礼让,民无争讼”诸葛亮也主张“为君之道,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但面对局势混乱,战争横行,百姓毫无规矩,全凭武力行事的情况下,各国又都不得不把刑乱国用重典作为自己的统治思想和法治思想。故此阶段的法律十分的严峻,甚至是严酷。诸葛亮赏罚严明,并且一贯反对赦免。他认为“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岁岁赦,何益于治(23) ”。治世,需要的是仁义道德来约束人们。在此乱世,道德仁义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连中国传统文化上的至高无上的天子都人人想做了,基本的道义又有谁会去遵守呢?只有用重刑,重典才能使得人们从外力上知道有个东西来约束他们的言行举止。但是过于严苛的律法也造成了很大的诟病。就是法律对于百姓的制约过于的严苛了,后世也对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偏于严峻而有诸多批评。且常以“秦以严亡”,抨击如此重刑。但葛洪认为,一般人总认为周朝因为仁义而兴起,秦朝因为严刑峻法而灭亡,却不知道周朝的兴起不光是因为仁义,秦朝的灭亡也不总是严刑峻法所造成的。用仁义道德来治理国家并没有什么不好,但此时用却是弊端多多。在此战乱动荡之世,只有用严刑才能“拯衰弊之变(24)。 ”的确,我之前也提到过。王朝的兴盛与衰败有诸多因素的影响,光有一个军事或是经济都不行。法律的运用是要看所用之人和所用之时代的。两汉之初,百废待兴,百姓知礼仪和法度,此时应该用道德来规制社会,用重刑起到的只能是反作用,如同秦统一后仍然实施严刑的效果是一样的。但三国时期,国家動亂不堪,军阀混战,贼盗蜂起。礼教对于此时的人们已经失去了教条作用,百姓不知礼仪廉耻,行诸多违背法纪之事。这个时候,只能用严刑,起到一个威吓和阻止的作用,让人们重新意识到一个新的制度,就是严刑峻法的法治代替了松软无力的礼教。使社会逐渐恢复稳定,民心一统,一齐风俗。社会稳定了,就能着力发展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此话不假,直到现在,打仗仍然打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整体实力。这也是三国时期,各国都普遍立法,立严刑峻法的最终目的。那就是在法律的规制下,社会稳定,经济与农业持续发展,从而提升自己的军事实力,最终兼并他国,一统中原。所以我在开头就说,三国时期,不光光是谋士武将拼斗出来的绚烂时期,也是各国比斗各自立法成果的舞台。好的立法,能使民心一统,社会稳定团结,经济发展,军事实力大为提升。而逊色的则会落入“暴秦”之流,只空留下个残暴无道的丑恶名声。比如东吴政权的孙皓。

好,在谈完法律对三国崛起鼎立所起作用的总体评价之后。我们接下来讨论一下各国衰亡中的法律因素


三.各国成与败中的法律因素影响


东吴的少有建树


孙权(公元18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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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4 23: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诸位可以看到,这事我第一次在本文中提到东吴。为什么呢?因为年代久远,三国没有遗留下任何法律原文。我们只能在后世的史书或者法典中偶然看见一两条法目,和一些后人对于三国时期法律的评价。而东吴政权可以说在立法上少有建树,在史书上只记载了孙权在黄武五年(226年),令“有司尽写科条,使郎中褚逢斋已就逊及诸葛瑾,惹所不安,令损益之(25)。 ”还有在嘉禾三年(234年),命孙登制定《科令》,和一些单行的法规,如“盗铸之科”,“奔丧科”等,但均以散失,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记录。或许我们只有从陆逊对东吴法制的一句话评价中看出一二来,那就是“峻法严刑(26) 。”但我前面也提到了,法律的运用是要同所用之人和所用时代相吻合的,否则会达到物极必反的结果。陈寿对于孙权的评价是:“孙权屈身忍辱,任才尚计,有勾践之奇,英人之杰矣。故能自擅江表,成鼎峙之业。然性多嫌忌,果于杀戮,暨臻末年,弥以滋甚。至于谗说殄行,胤嗣废毙,岂所谓赐厥孙谋以燕冀于者哉?其后叶陵迟,遂致覆国,未必不由此也。”孙权晚年已经因为滥用法度,随意根据个人喜好来杀戮臣下。法度渐渐残酷起来,到了孙皓这里,更是变本加厉,什么刨心挖肺,挖眼,剥人脸皮,割耳朵,割鼻子全来了。严酷的法律的确能起到乱世表率,刑乱国用重典的作用,但随着时间和人物变化,此时的东吴实施如此严刑,绝对是逆潮流而行,弄的东吴民怨沸腾。我们在《三国演义》最后一回《荐杜预老将献新谋,降孙皓三分归一统》里,我们能看到和《三国志》上相同的记载“群臣恐怖,莫敢不从。。国人大惧”等字样,还有在正史里记载许多东吴大将因为孙皓召见怕是性命不保,就投降了司马氏的案例。如此这般,孙皓用严酷的法律治理国家,就起到了和之前相反的效果,因为使用人和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时蜀汉已经灭亡,成为了司马氏与东吴两两对抗的局面。这时的东吴,更需要的是内部的稳定与团结。君臣同心同德,修仁义,慢慢“调理”,来增长自己的实力,在与司马氏对抗中至少可以不赢不败。而此时的孙皓继续下猛药,以严刑峻法治理国家,获得的效果当然是相反的。此时的严刑峻法,已经不是稳定社会,发展经济农业,提升军事实力的灵丹妙药,而是使人人自危,民怨沸腾,导致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大为下降的毒药了。于是,东吴被侵吞的命运已经注定了。

蜀汉的政策延续性的缺失


       在诸葛亮治蜀期间,对人对己都用刑严肃,但是“刑政虽峻而无怨者。”这时因为他不论是对平民百姓还是高官显贵都一视同仁,有了违背法律的地方都一样处以重刑。致使民心皆服,对于失街亭的马谡,他挥泪斩首,自己也上书自贬三等。真可谓是执法公平,公正。但是“刑政虽峻而无怨者”这句话也透露出一个很重要的信息,那就是是诸葛亮用刑“刑政虽峻而无怨者。”至于其他人呢,这就很难说了。法律在制定和执行中,都会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和个人特色。诸葛亮严刑峻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刑虽猛但都是在情理之中,故大家都心悦诚服。但诸葛亮的继任者只学到了他的严刑峻法,与他法制精神中的严酷与无情,却忽视了其内在的“用心平而劝戒明”。只学到了皮毛,真正的精髓则被抛弃了。自此,蜀汉的严刑峻法走向了一个极端。就是只追求法律的严酷和对人民的约束,而不再去考虑当时的社会状态和风俗人情,把法律完全只当作一个统治的BL工具,要的只是一个BL刑罚的后果,而忽视了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作用。如此这般,社会逐渐動亂,人心思变。

       诸葛亮在汉中休士劝农期间,充分利用了汉中优厚的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生产的得力措施,使北伐军资基本上就地得到了解决,诸葛亮死后,蜀军撤退,魏军还在蜀营中“获其图书、粮谷甚众”。这正说明了诸葛亮休士劝农,实行军屯耕战的效果是显著的。当地人民生活好了,就可以招来更多的人口,使地广人稀的汉中重新得到发展,逐步到达人多、粮多的良性循环,使百姓“安其居,乐其业”。只有富国强兵,才能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这些成绩是与诸葛亮严刑峻法,有效的推行《蜀科》等法令分不开的。正是因为诸葛亮的严格法治保障,才使得蜀汉政权于群雄中鼎立,开国辟疆,使落后的蜀中无论在经济上,农业上,军事上,政治上有了与其他二国相对抗的实力。但是蜀汉并没有象曹魏一样,把农桑写入成文法里。所以诸葛亮一死,他的政策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很快就被人们慢慢淡忘了,缺乏了政策上的延续性,对于蜀汉的农业和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蜀汉在法典上的缺失和不当,大多都是在诸葛亮死后产生的。诸葛亮生前治军严明,内政有素,用严刑峻法迅速改变了蜀中落后于其他两国的局面,积极发展生产,也推出了一系列促进生产,移风易俗的政策,可惜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保障,后世很难继续推行下去。这种缺乏延续性的政策所起到的都是反作用,致使民心大乱,社会的稳定有序的局面被打破了。于是,蜀汉政权被兼并的局面,由于在法治方面的缺失已经被注定了。


曹魏的优势与先机


      我之前已经说过,曹魏政权崇尚法治,是三国中最讲究依法治国的国家。也正是由于在立法上的先行一步和始终的坚持。使曹魏的经济,农业发展始终在蜀汉和东吴之前。曹操治军就更不必提了,怎一个“严”字了得,这使他的军队军纪严明,对于号令是绝对的服从。这些都是靠国家法律来强制保证的,比起蜀汉来,或许曹操的个人能力不及诸葛亮。但他的立法能力绝对在诸葛亮之上,法治终将战胜人治。一个能臣在精明能干,为国尽忠,办事得力,死了之后,继任者未必能够接受他的前任的所有政策和规定,必定会废除一些前任的法令与规章制度。这样势必会造成一个政策上的非延续性,这对于国家和民心的打击都是非常的的,会产生朝令夕改的恶性循环。而曹魏则不同,从曹操开始,到曹睿,或许个人能力不强,但都通过法令把自己的政策一年一年延续了下去。这样一年一年下去,实力必然超过其他两国。因为法律可以一代代传下去,他不会有太大的完全违背前者的变革。这样使得曹魏政权在经济,农业,社会,军事上的政策可以始终不变的延续下去,使整个国家都在统治者事先规划好的跑道上不断的轮回重复前进,达到一种稳定和谐的局面。比起其他两国人死法变的局面,稳定战胜了一切,焉有不胜之理?这就是法治的好处,曹魏的优势,从某种方面说,也就是法治上的胜利和优势。

      还有不得不提的就是曹操的屯田令。屯田制就是一种在官府的直接监督下,将士兵和流民,按照军事组织的方式,在国有土地和无主土地上,进行屯垦的经营方式,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官府,民,兵无所有权。虽然其他两国也有屯田的做法,但都是个人做法。没有像曹魏那样,以法令的形式流传下来,成为一种国家保障的军事,农业制度。曹魏屯田开始于建安元年,到魏少帝时废除,一共经历80年。田官都有军衔,如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屯田都尉等,都是属于中央的大司农管理,不受郡县官吏管辖。而屯田的农民是受兵法部管理,他们是国家的佃客,按照“分田之术”的规定,使用官牛者,向国家缴纳其收成的百分之六十。用自己牛的,缴纳百分之五十作为军粮。这种屯田制,对于农民来说,剥削程度十分巨大。但是对于国家来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可以获得越来越多的粮食。在古代中国,农业的发达程度完全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老百姓吃不饱,就要起来Z反,从而降低社会的生产率和稳定程度。军队吃不饱,怎么能行军打仗。屯田令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他通过国家强制法律的形式,以国家强制保障为手段,使曹魏政权始终掌握着足够的粮食和生产资料。从而能做到统一分配与安排,杜绝了军无粮,民无食的现象发生。使曹魏政权在经济,农业,社会,军事上又占了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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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4 23: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i945gc 于 2010-6-4 19:48 编辑

有了成文法的立法成果,更需要优异的司法,执法的法律人才。这一点上,曹魏政权又开创了先河,做了其他政权没有做到的事情。魏明帝曹睿在位时期,根据卫凯的建议,与执掌刑狱的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一名,专门教授法律,增长官吏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人才。律博士的设置,对古代律学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以后的各封建王朝也都学习了曹魏的此项制度,其中以北齐学的最为完善,在原有基础上,又增减了许多司法机构。到了隋唐时期,中央的司法机构也多是按照此时编制来编排。可见此制度对后世的影响之大。。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曹魏政权的优势中也有法律上的优势,曹魏政权的点滴胜利里都含有法律的功劳。正是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造就了曹魏政权的一系列军事胜利,造就了社会稳定的局面,造就了经济和农业大发展的成果。法律在其中的作用可谓是居功至伟。


四.总结


      三国兴衰,有许多因素构成。其中就包括一直被大家忽视的法律因素。蜀汉政权的诸葛亮严刑峻法,身体力行,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获得了百姓的支持。治理蜀中,有声有色。使得相对偏僻落后的蜀中,农业和经济年年发展。军事实力大为增加,有了和其他两强相互对抗的资本。曹魏政权推崇法治,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言一行,也使政策有了延续性的落实。屯田令的颁布,更使曹魏在经济,军事,农业,政治上占了先机。三国时期,各国都普遍的使用严刑峻法,达到稳定社会,一齐风俗,增强军纪的作用。曹操和诸葛亮都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们在内政和军事上的严格执法,为各自的成功都贡献了力量,真可谓是王法森严,军法严明。 相比之下,东吴就要逊色的多。且到了孙皓执政时期,不顾时代变化,仍然用严刑峻法控制人民,治理国家,倒行逆施,违背潮流,最终以亡国告终。而蜀汉政权,由于过于依赖诸葛亮的个人能力,忽视了法律的普遍制约。诸葛亮死后,其后继者未能完全按照他的法治精神,而是只学了个皮毛,抛弃了最关键的精髓。导致许多诸葛亮在世时制定的政策未能有效的继续延续下去,也就是说政策缺乏延续性,这也造成了民心尽失,百姓对蜀汉政权逐渐丧失了信心与信赖。最终导致了蜀汉的覆灭。反观曹魏政权,法治建设有序,政策的延续性得到国家的强制保障。经济,农业,社会,政治稳步发展。军事实力也随之稳步提升。为曹魏政权在三国争霸中始终的优势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直到司马氏取魏而代之,最终一统天下,里面也有曹魏政权时期打下的法律的基础有优势。

纵观三国兴衰,谁又能想到,在武将拼杀,谋士决胜千里之外的局面下,一本小小的法令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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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明史·刑法志》
(2)《论语·季氏》
(3)《三国志·魏书·武帝本纪》
(4)初写此文,便觉资料收集整理难度太大。由于年代久远,遗存下来的资料很少,魏蜀吴三国的法典几乎全本已经逸失。只能很单一的从《三国志》,《晋书》,《资治通鉴》和后历朝法典中管中窥豹,见其一斑。后朝关于三国的记载不少,但真实性都有待商榷。就拿此案例来说,最早出自《曹瞒传》,在《三国演义》第十七回《袁公路大起七军,曹孟德会合三将》里也有记载。清人梁章钜在《三国志旁证》中说:“裴注但言《曹瞒传》为吴人所作,不著其名,今书亦不传。”说明《曹瞒传》确为三国时所做。此后的《三国志》、《后汉书》、《资治通鉴》等著名的严谨的史书都在记述此段历史时引用了《曹瞒传》,从这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历史真实性的。其中,《资治通鉴》的孝灵皇帝中平元年(甲子年,公元一八四年)更是直接照搬了《曹瞒传》中的:“子,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一段。按理说,陈寿,范晔和司马光都是历史大家,不会以讹传讹,更不会风闻记录历史。但后诸多国学大家对《曹瞒传》存疑,认为按照裴松之注里所说,为吴人所写,作为敌对国,会完全按照历史而不按照个人情感来写曹操吗?吕思勉先生也提出《曹瞒传》的可信度有待进一步考证。我等也不是大家,无法在这里作出个明确的鉴定。只能按照史学巨著《资治通鉴》里的记载,认为是真实历史,大家不妨存疑观之。
(5)《孝经》
(6)《晋书·刑法志》:魏武帝。。。乃定甲子科
(7)《三国志·魏志·明帝纪》
(8)《晋书·刑法志》
(9)《商君书》:。。。壹刑则令行。。。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10)《三国志·魏志·高柔传》
(11)《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
(12)《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
(13)《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
(14)《三国志·蜀书·伊籍传》
(15)《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
(16)《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
(17)《袁子》
(18)《曹操文集·败军抵罪令》
(19)《曹操文集·军令》
(20)《曹操文集·步战令》
(21)《曹操文集·选军中典狱令》
(22)《诸葛亮集·便宜十六策·赏罚》
(23)《三国志·蜀志·后主传》
(24)《抱朴子·外篇·用刑》
(25)《三国志•吴书•吴主传》
(26)《三国志•吴书•陆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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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4 23: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加个分吧   辛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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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00: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太长了没看完,只看了一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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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00: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學習了~~{:5_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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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06: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看了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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